什么是污染者自付原则?定义,例子,利弊

流入湖中的水污染
纳维克/盖蒂图片社

污染者支付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惯例,它将赔偿分配给对产生污染负责的各方。这可以是在环境保护署的指导方针下进行自我清理,或者为地方和联邦政府的清理工作提供资金补偿。例如,当一家工业工厂在其生产活动中产生有毒物质时,拥有该工厂的企业有责任对该物质的安全处置负责。

污染者付费原则和环境法

197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首次采用了"污染者付费"原则,主张污染者应通过赔偿或清理努力来承担管理污染的费用,以防止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损害。这项原则在会议上得到重申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也被称为CERCLA或“超级基金”);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20世纪70年代末受到媒体关注的一系列环境灾难的回应,特别是在纽约尼亚加拉瀑布东部边缘的拉夫运河和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附近的鼓谷的有毒废料场。

超级基金授权环保署找出并确定对环境污染负有责任的各方,然后迫使他们要么自己进行清理,要么对EPA领导的清理工作进行赔偿。EPA被授权在所有50个州和美国领土实施《综合环境保护法案》;识别、监测和响应行动和计划由州的个人环境保护或废物管理机构协调。

优点和缺点

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一种越来越多的有价值的工具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既要求企业对其行为负责,又给予它们财政激励,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有毒污染物的产生,为企业内部产生的污染提供治理,作为其商业模式的一部分,并投资于清洁技术。它还减轻了受污染影响的当地纳税人和社区的负担。

从理论上讲,迫使污染者承担自身污染的实际成本听起来不错,但就像美国法律诉讼的大多数方面一样,仍有一些障碍需要跨越。例如,精确计算环境污染的成本并不总是容易的。

还有一种恶性循环的危险,即污染各方基本上是在购买污染权。企业为清理污染支付的钱来自于他们从制造污染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这意味着他们可能正在破坏更多的资源,以弥补污染者支付费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人可能会说,如果负责任的各方不想花时间投资于清洁技术,污染者付费可能会鼓励持续的污染行为,而不是阻止它们。

现实世界的应用程序

“污染者自付”原则已被普遍接受,并自其诞生以来被应用于众多的环境法案例中。

新墨西哥州的史密斯湖和马里亚诺湖

2008年,环境保护局与能源部、印第安事务局、印第安卫生局和核管理委员会合作,制定了一项五年计划,处理太平洋西南地区的废弃铀矿。2015年,污染者支付政策开始生效,当时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认定加州霍姆斯泰克矿业公司(Homestake Mining Company)在马里亚诺湖(Mariano Lake)和纳瓦霍民族(美国最大的土著保留地)的史密斯湖(Smith Lake)的四个废弃铀矿存在污染和安全隐患。在首先清理阶段在美国,Homestake被要求对矿区进行辐射调查,减轻和处理可能危及人类或动物的地表区域(如露天洞),在矿区周围张贴双语警告标志,并为未来的环境保护局清理工作留出资金。

交流劳伦斯,缅因州

从1955年到1975年的20年间,A.C.劳伦斯皮革公司在缅因州巴黎南部的几个泻湖处理皮革厂的污泥。当皮革厂关闭时,淤泥环礁湖被砾石覆盖,直到数年后的2000年,当地居民开始抱怨从工地附近的河流中流出的“绿色淤泥”才被发现。环保局的调查发现,从地下2.5英尺到地下14英尺的土壤中,有一层6200立方码的污染物,含有铬、铅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清理工作花费了大约500万美元。

由于制革厂在几年前就倒闭了,美国环境保护署开始着手调查究竟是谁对大范围的污染负有责任,并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公司交易”,将康尼格拉食品公司命名为A.C.劳伦斯皮革公司的继任者。经过一系列谈判,环保局在2014年解决了对康尼格拉公司的诉讼被迫支付570万美元来偿还缅因州巴黎南部淤泥场的清理费用。

马萨诸塞州新贝德福德港

从20世纪40年代到70年代,Aerovox公司在马萨诸塞州新贝德福德港西岸拥有并经营一家电容器制造工厂。在此期间,该公司向港口排放了包括多氯联苯在内的有害物质(EPA认为多氯联苯可能致癌)。2012年,美国环保署与AVX Corp.(其前身为Aerovox Corp.)达成和解协议,金额为3.6625亿美元在接下来的5到7年时间里进行清理工作。